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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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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外國人

1.聘僱期滿不續聘,停止續聘外國人

即將期滿外國人與原雇主協議到期後不續聘,但想繼續留臺工作,原雇主可於外國人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最晚應不低於聘僱期滿前2個月,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61雇主與外國人協議期滿不續聘轉出】,申請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勞動部即得依勞工意願自動登入資料於外國人轉換雇主專區,供其他雇主選任。

(注意:外國人應於聘僱期滿前與新雇主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由新雇主辦理期滿轉換作業,如未有新雇主辦理期滿轉換,外國人應於聘僱期滿前出境。)


2.停止聘用外國人

當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61外國人轉出】,終止勞雇聘僱關係,申請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取得轉出許可函後,雇主或外國人應於公文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得由雇主徵詢外國人同意後,於期限內為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3.外國人於轉出期間未能找到新雇主

當外國人於轉出期間尚未找到新雇主,原雇主應於原轉換作業期限屆滿日前14日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66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限(辦理不續聘轉出依法不得申請延長轉換期限)】,且申請以1次為限,申請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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