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雇主應會在每年2、5、8、11月20日前收到上一季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繳納期限為該月25日前,得寬限30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就業安定費,每逾期1日加徵未繳金額0.3%滯納金,並以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的30%為限。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洽詢專線:02-8995-6000)。
外國人薪資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的薪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自行協商約定。至於營造工作、製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等,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2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5年。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及【經驗證後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雇主依第27條第2項規定引進第2類外國人者,免備置及保存前項所定之切結書。
勞動契約約定雇主應給付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2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 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之薪資明細表中外文對照參考範本(中印、中英、中泰、中越),已公布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為民服務/下載專區/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之薪資明細表中外文對照參考範本(中印、中英、中泰、中越),雇主可自行下載。
【特別提醒】
(1)外國人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我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國稅局(洽詢專線:0800-000-321)。
(2)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國勞工、外國人,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惟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工作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薪資以勞雇雙方所簽訂之勞動契約為準,但需特別留意泰國籍家庭看護工,因受泰國勞動契約驗證規定,雇主係比照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簽定勞動契約。
(3)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此,勞雇雙方應依基本工資調升情形,配合變更所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內容。另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工作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如對於薪資有疑義,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外國人工作時間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工作、製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等,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每週工作總時數及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每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外國人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至於營造工作、製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海洋漁撈工作等,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特別提醒】
如因緊急事件需返鄉或返鄉休假之情形,應前往外國人工作居留(工作)所在地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重出入境許可】。菲律賓籍及印尼籍外國人應於返國前完成辦理【勞動契約驗證】及【海外就業證明】辦理。
外國人返鄉休假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限期改善,或將依法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外國人工作地點
外國人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
另外,外國人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外國人的工作地點。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洽詢專線:02-2388-9393),或請參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特別提醒】
家庭看護工:調派家庭看護工工作地點如至醫院所附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或呼吸照顧病床,需調派申請。
(1)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所: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2)調派至醫療院所: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但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上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上開病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3)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6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4)雇主已依前2款規定調派所聘僱外籍工作者達18個月且經勞動部審查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2個月期間,未有裁處指派外籍工作者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紀錄者,其得檢具下列文件再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年,期滿後,得再申請延長:
◆申請延長調派日前3個月內,外籍工作者經醫療機構核發胸部X光、糞便檢查(含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等檢查項目無異常之證明。
◆機構所開具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年內調派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期間曾參與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之證明文件,或開具外籍工作者未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之證明。
勞動契約
雇主聘僱外國人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而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國人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勞動契約的內容,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規定。一般勞動契約的內容除約定聘僱期間外,也包含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與膳宿、工作時間、休假、休息與特別休假、以具體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國駐臺辦事處。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雇主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依現行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薪資,以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日後查處有否違法之依據。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登記外國人入境接機指引服務
雇主只要在外國人入境日3日前上網登錄【入境班機】與【基本資料】等,機場服務站雙語人員便會依登錄班機資料前往登機門接機,指引外國人入境。申請填報資料若有異動,請即時上網或配合通知更新。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國際航空站。
桃園國際航空站03-398-9002
英語03-398-9004/泰語03-398-3975
印尼語03-398-3977/越南語03-398-3974
高雄國際航空站07-803-6804/07-803-6419
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應於入境後30日內由雇主協助申辦居留證,逾時申辦,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處以罰鍰;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辦。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洽詢專線:02-2388-9393)。
(1)辦理初入國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0日內,持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外國人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四張照片,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
(2)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外國人之護照及勞動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3)辦理接續聘僱居留證:
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外國人者,應於接獲勞動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15日內,持該函及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外國人無法親自前往須檢附),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4)費用:
目前每次辦理居留證費用,每一年為新臺幣1,000元,如工作期限二年即2,000元,原則上由外國人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外國人保險
(1)健康保險
外國人應自受僱之日起,由雇主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即可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權益,有關保險費之負擔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但雇主須特別留意當居留證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當外國人於期滿離職、或自願提早解約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全民健康保險局辦理退保。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申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市話撥打0800-030-598或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
手機改撥02-4128-678辦理各項健保業務,請至各分區業務組辦理。
(2)勞工保險
外國人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或為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雇主應於到職當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但雇主須特別留意當居留證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當外國人期滿離職、自願提早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由事業單位(雇主)向勞工保險局申報退出勞工保險。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專線:02-2396-1266)。
(3)意外險
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選擇為外國人辦理勞工保險,或依勞動契約書之約定為其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定期健康檢查
雇主應依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105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
目前各家醫院健檢費用不一,目前約新臺幣1,500元左右,原則上由外國人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雇主沒有安排定期辦理健康檢查或沒有於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函報當地衛生局,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已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卻依舊沒有前往辦理,則會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1)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者:
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7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2)健檢不合格出境: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及<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診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4條第3項但書第一款規定完成預防接種。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7條第2項規定完成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9條規定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
(3)懷孕及健康檢查項目:
◆外國人健康檢查已全面取消妊娠檢查。
◆外國人進入我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另外,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自2009年9月1日起增加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簡表如下:
◆全面取消外國人妊娠檢查規定,如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強制令外國人出國。外國人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果外國人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
◆ 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如因懷孕,身心會產生很大變化,又無家人或朋友協助,故勞動部籲請於發生性行為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如使用保險套、避孕藥等避孕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外國人在臺期間懷孕,可攜帶健保IC卡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產檢院所或當地衛生局所也備有多國語言版(英文、印尼文、柬埔寨文、泰文、越南文)之孕婦健康手冊,提供外國人懷孕期間的健康照護資訊。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若外國人懷孕後在臺生產,請於新生兒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服務站為其申辦居留證;惟請注意新生兒出生時外國人的居留證須屬有效。
◆邇來,偶有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因與臺灣人或其他外國人相戀而懷孕在臺生子,卻因男方或本身之婚姻狀況;或因雙方未具合法居留身分(行蹤不明或逾期居停留),致所生子女無法取得合法身分(中華民國國籍、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之情形,將影響新生兒權益及福利甚鉅,並造成家庭團聚之困難,故籲請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應慎重考量前述問題。
◆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如經檢查確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如外國人的雇主未檢具下列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外國人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返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肺結核約需6-9個月藥物治療,漢生病約需6-12個月藥物治療),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外國人的入境管制,以便辦理來臺簽證。
薪資所得之課稅規定
雇主給付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將發放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等事項計入,交予外國人簽收,勞雇雙方應妥善保存,以利核對。
外國人從雇主領取工資課稅方式,將依外國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而有不同,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國稅局(洽詢專線:0800-000-321):
(1)「居住者」課稅方式
◆如外國人於課稅年度內在臺天數合計滿183天,係「居住者」身分,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納稅,適用稅率則依所得高低介於5%至40%。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外國人的選擇,按全月薪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
◆外國人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外國人於年度申報期限開始(次年5月1日)前離職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
◆如外國人於課稅年度結束前離境,稅捐單位受理外國人的申報案,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2)「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如外國人於課稅年度內在臺天數合計未滿183天,係「非居住者」身分,且雇主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時,外國人從雇主領取之工資,採就原扣繳完納個人所得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含)以下者,按薪資給付總額的6%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給付高於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者,按薪資給付總額的18%扣繳稅款,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如外國人來臺係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雇主於給付工資時不會代扣稅款,外國人應自行於前開申報期間或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外國人合法在臺工作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即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雇主通報後,而經查獲非法為未經許可之雇主工作,我國稅捐單位仍將核課外國人的所得稅額。
為避免他人不法侵占外國人的退稅款,建議外國人在簽署「代領退稅授權書」時,應審慎選擇授權給值得信賴的人代辦退稅及代理領款事宜,並洽請各國駐臺機構提供必要之協助,以順利辦理即取得退稅。
如外國人對於所得稅之繳納及退稅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電話到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如外國人有短漏報在臺工作所得情形者,應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未依法辦理申報者,將處補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入國通報生活照顧服務管理檢查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1)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2)人身安全之保護。
(3)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免規劃)
(4)生活諮詢服務。(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免規劃)
(5)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1項第5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聘前講習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洽詢專線:02-8995-6000)
期滿離境
(1)所得稅結算申報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由於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雇主於給付工資時不會代扣稅款,因此外國人應於聘僱期滿離境前一週,應先至各縣市稅務機關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始得離境。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國稅局(洽詢專線:0800-000-321)。
(2)離境備查
<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雇主應辦理離境備查。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為簡化雇主作業手續,勞動部自105年8月15日起,即採每日辦理主動離境備查作業,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函,減省雇主自行申辦離境備查手續。另為利雇主進一步掌握離境備查資訊,勞動部已於「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增設查詢平台,讓雇主得自網路即時查詢60日內,外國人經勞動部主動核發離境備查資訊。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洽詢專線:02-8995-6000)。
外國人工作資格及規定
目前直接聘僱服務開放外國人來臺從事的工作為: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來臺年齡
外國人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看護工、機構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勞動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外國人工作內容
◆家庭看護工作:
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家庭幫傭工作:
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製造工作: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海洋漁撈工作:
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機構看護工作:
在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營造工作: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外展農務工作:
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屠宰工作:
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海洋漁撈工作:
從事漁船船長、動力小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外展農務工作:
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特別提醒】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否則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行蹤不明非法工作的後果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且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蹤不明之外國人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洽詢專線: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