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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雇主/被看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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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雇主/被看護者

變更雇主:

家庭類雇主因相關事由,無法繼續擔任雇主,新雇主應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向勞動部申請變更雇主【67接續聘僱許可-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不變】。

(注意:原雇主與外國人尚未終止聘僱關係或未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時方可申請)


【特別提醒】

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外國人,應於接獲勞動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15日內”,持該函及該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外國人無法親自前往需檢附),向外國人居留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變更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

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因有相關事由無須外國人照顧,雇主在臺有其他符合受照顧人資格之親屬(需有招募許可函或開立診斷證明書或持身心障礙證明),得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受照顧人【68變更被看護者或68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

(注意:雇主與外國人尚未終止聘僱關係或未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時方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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