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國通報生活照顧服務管理檢查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1)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2)人身安全之保護。
(3)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免規劃)
(4)生活諮詢服務。(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免規劃)
(5)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1項第5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