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薪資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的薪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自行協商約定。至於營造工作、製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等,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2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5年。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及【經驗證後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雇主依第27條第2項規定引進第2類外國人者,免備置及保存前項所定之切結書。
勞動契約約定雇主應給付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2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 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之薪資明細表中外文對照參考範本(中印、中英、中泰、中越),已公布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為民服務/下載專區/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之薪資明細表中外文對照參考範本(中印、中英、中泰、中越),雇主可自行下載。
【特別提醒】
(1)外國人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我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國稅局(洽詢專線:0800-000-321)。
(2)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國勞工、外國人,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惟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工作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薪資以勞雇雙方所簽訂之勞動契約為準,但需特別留意泰國籍家庭看護工,因受泰國勞動契約驗證規定,雇主係比照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簽定勞動契約。
(3)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此,勞雇雙方應依基本工資調升情形,配合變更所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內容。另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工作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如對於薪資有疑義,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