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之課稅規定
雇主給付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將發放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等事項計入,交予外國人簽收,勞雇雙方應妥善保存,以利核對。
外國人從雇主領取工資課稅方式,將依外國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而有不同,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國稅局(洽詢專線:0800-000-321):
(1)「居住者」課稅方式
◆如外國人於課稅年度內在臺天數合計滿183天,係「居住者」身分,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納稅,適用稅率則依所得高低介於5%至40%。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外國人的選擇,按全月薪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
◆外國人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外國人於年度申報期限開始(次年5月1日)前離職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
◆如外國人於課稅年度結束前離境,稅捐單位受理外國人的申報案,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2)「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如外國人於課稅年度內在臺天數合計未滿183天,係「非居住者」身分,且雇主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時,外國人從雇主領取之工資,採就原扣繳完納個人所得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含)以下者,按薪資給付總額的6%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給付高於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者,按薪資給付總額的18%扣繳稅款,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如外國人來臺係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雇主於給付工資時不會代扣稅款,外國人應自行於前開申報期間或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外國人合法在臺工作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即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雇主通報後,而經查獲非法為未經許可之雇主工作,我國稅捐單位仍將核課外國人的所得稅額。
為避免他人不法侵占外國人的退稅款,建議外國人在簽署「代領退稅授權書」時,應審慎選擇授權給值得信賴的人代辦退稅及代理領款事宜,並洽請各國駐臺機構提供必要之協助,以順利辦理即取得退稅。
如外國人對於所得稅之繳納及退稅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電話到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如外國人有短漏報在臺工作所得情形者,應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未依法辦理申報者,將處補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