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健康檢查
雇主應依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105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
目前各家醫院健檢費用不一,目前約新臺幣1,500元左右,原則上由外國人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雇主沒有安排定期辦理健康檢查或沒有於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函報當地衛生局,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已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卻依舊沒有前往辦理,則會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1)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者:
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7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2)健檢不合格出境: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及<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診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4條第3項但書第一款規定完成預防接種。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7條第2項規定完成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9條規定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
(3)懷孕及健康檢查項目:
◆外國人健康檢查已全面取消妊娠檢查。
◆外國人進入我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另外,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自2009年9月1日起增加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
◆全面取消外國人妊娠檢查規定,如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強制令外國人出國。外國人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果外國人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
◆ 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如因懷孕,身心會產生很大變化,又無家人或朋友協助,故勞動部籲請於發生性行為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如使用保險套、避孕藥等避孕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外國人在臺期間懷孕,可攜帶健保IC卡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產檢院所或當地衛生局所也備有多國語言版(英文、印尼文、柬埔寨文、泰文、越南文)之孕婦健康手冊,提供外國人懷孕期間的健康照護資訊。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若外國人懷孕後在臺生產,請於新生兒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服務站為其申辦居留證;惟請注意新生兒出生時外國人的居留證須屬有效。
◆邇來,偶有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因與臺灣人或其他外國人相戀而懷孕在臺生子,卻因男方或本身之婚姻狀況;或因雙方未具合法居留身分(行蹤不明或逾期居停留),致所生子女無法取得合法身分(中華民國國籍、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之情形,將影響新生兒權益及福利甚鉅,並造成家庭團聚之困難,故籲請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應慎重考量前述問題。
◆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如經檢查確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如外國人的雇主未檢具下列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外國人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返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肺結核約需6-9個月藥物治療,漢生病約需6-12個月藥物治療),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外國人的入境管制,以便辦理來臺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