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3,000元整,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50萬元整。

2.但畢業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元整。另每月之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3萬5,000元以上者,免除訓練課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