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或實習合作機構之主體已消滅,致畢業僑外生無法提供訓練證明者,因未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2條附表13規定,本部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