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2
(移民署)-防制人口販運宣導海報(禁止勞力剝削、禁止性剝削、辨識及通報專線)
全面恢復COVID-19疫情期間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辦理PCR檢驗問答集
(移民署)民眾疫苗預約系統操作手冊
(大陸委員會)港版國安法生效 你我都該注意 國人當心 誤踩雷區
疫情警戒標準調降第2級,有關轉換雇主及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問答集
(行政院政策溝通)-COVID-19防治及紓困預算
因應COVID-19疫情期間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家庭幫傭轉換雇主或工作暨其他產業雇主承接得例外轉換移工之PCR檢驗問答集
自即日起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新雇主接續聘僱當日一律PCR。
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
自動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3個月相關防疫問答集
仲介公司收取移工服務費注意三條件。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1100621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 工作 、 生活及 外出 管理注意事項
勞動部臉書-青年就業政府來幫忙
澄清!網傳不正確訊息
配合指揮中心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 勞動部推動相關措施,以因應雇主用人需求。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申請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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