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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勞動部核發延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若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應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

    勞動部

  • 發布日期:

    109-11-06

  • 點閱人氣:

    560

主旨:有關累計工作期間已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期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本部核發延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若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應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健檢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0月12日肺中指字第1093600382號函(如附件)、本部109年9月16日勞動發字第10905151091號函、109年6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8270號函及109年3

月24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4672號函辦理。

二、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57條第5款、第67條第1項及第72條第4款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又依健檢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第2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三、基於國內防疫安全及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衍生之風險,本部前已同意雇主針對旨揭累計工作期間將屆滿年限之外國人,得向本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又為兼顧國內傳染病防疫安全,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據健檢辦法第11條規定,協助旨揭外國人如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違反者依就服法第57條第5款、第67條第1項及第72條第4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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