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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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505178571 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 年01 月24 日
要旨:
令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 條規定,有關營利就業
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
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金額
全文內容:
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
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
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
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