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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30日通知-109年12月1日起入境外國人於搭機前應檢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

  • 發布單位:

    移工專區

  • 發布日期:

    109-11-30

  • 點閱人氣:

    627

通 知


109年11月30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依據: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09年11月18日公告事項辦理。


二、辦理事項:考量近期疫情持續升溫,為強化疫情管制,依指揮中心指示自109年12月1日起入境外國人於搭機前應檢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如入境外國人有提供偽造不實核酸檢驗報告者,已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依同法第69條可處最高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追究外國人偽造文書印文罪之刑責。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如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使外國人權益受損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詳細資訊,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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