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聘僱該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2.與曾聘僱該外國人之雇主,有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親屬關係。
3.與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有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親屬關係。
4.為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本人,有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
5.與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有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