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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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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112-05-29

  • 更新日期:

    112-05-29

  • 點閱人氣:

    239

(一)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5年為限。

(二) 本項津貼及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三) 本項津貼應於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但經本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四)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五)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六)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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