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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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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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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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請領失蹤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應蓋妥印章):
1.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出具收據,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必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副署蓋章﹞。
2.載有失蹤者失蹤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未載有失蹤日期,請另檢具海(失)事報告書﹞。
3.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一戶籍,應同時檢附事故日後(最新)各該戶籍謄本。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