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在臺續聘/接續聘僱或轉換)
取得聘僱許可後
雇主聘僱外國人,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而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國人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勞動契約的內容,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規定。一般勞動契約的內容除約定聘僱期間外,也包含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與膳宿、工作時間、休假、休息與特別休假、以具體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申辦單位:各國駐臺辦事處
洽詢專線: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02-2658-8825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02-2775-2211
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02-8752-6170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02-2516-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