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返鄉休假(取得聘僱許可後)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限期改善,或將依法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特別提醒】
(1)內政部移民署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外國人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等居留相關事項,即核發其含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外僑居留證,外國人可持憑多次入國。尚未換發新證者,如有出國後再入國需求,依規定仍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
(2)外國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後未於規定期限內歸國,雇主可檢具離境備查申請書及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等應備文件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終止與外國人聘僱關係,如入出國及移民署傳輸至勞動部資料無該位外國人出國日期,勞動部將另請雇主至當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開立該名外國人離境證明文件,再行送件辦理。
(3)外國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後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歸國,但仍有再入國之必要,雇主可檢具資料異動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同意該外國人再入國許可,雇主應自發文日起3個月內引進,逾期者失其效力外。(注意:請雇主於辦妥重出入境許可後,先行影印外國人重出入境許可護照頁,避免外國人如返鄉未歸辦理相關事宜時無佐證文件)
申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洽詢專線:02-2388-939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洽詢專線: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