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1-05-31
1045
配合紓困特別條例延長施行,勞動部31日發函周知,對於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14年的產業或社福移工,聘僱許可如於111年12月31日前屆滿,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為減少COVID-19疫情期間人員跨境流動風險,勞動部前依據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經指揮官同意,實施延長移工聘僱許可效期之防疫應變措施,並隨疫情變化多次配合調整。因應立法院於5月27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再延長至明年6月底,勞動部考量現階段國內外疫情狀況、入境檢疫量能及為穩定勞雇關係,對於聘僱許可效期將於111年12月31日前累計在臺工作達就業服務法所定12年或14年最高年限者,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1年,並持續視疫情發展情勢再做滾動檢討。
勞動部說明,符合上開申請資格者,經勞雇雙方同意,即可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例如:雇主所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原聘僱許可將在111年7月15日屆滿,且屆滿後已達法定在臺工作14年上限,經向勞動部申請,可延長聘僱許可至112年7月15日止。
勞動部統計,自109年3月至111年4月止,勞動部累計已核准雇主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計3萬2,861人次;另現行在臺將屆滿累積工作年限的移工約3萬5,3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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