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專區
1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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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即應負擔所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生活照顧責任,惟外籍廚師及雙語非議人員既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所列第11款之外國人,故雇主無須為外籍廚師及雙語人員依本辦法第19條第1項及第1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安排規劃住宿,從而雇主於申請引進前揭外國人時,即不須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居家檢疫場所查核。
二、因雇主引進上述外國人不須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居家檢疫查核,得逕持招募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入國簽證,並於入境後自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檢疫事宜。
詳細資訊,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