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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 發布單位:

    勞動部

  • 發布日期:

    112-02-17

  • 點閱人氣:

    1198

為配合「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一站式講習計畫」,從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家事類外國人)入國參加講習期間,提供聘僱相關法令、勞動權益、衛生及防疫資訊、工作及生活適應等課程,有助穩定勞雇關係,並簡化相關聘僱行政流程,減輕雇主負擔。考量家事類外國人接受入國講習係配合政府政策,為兼顧雇主權益,修正本數額表,明定家事類外國人接受入國講習者,雇主自其入國第四日起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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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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