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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勞動部未禁止移工休假或外出。

  • 發布單位:

    移工專區

  • 發布日期:

    1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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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

據報載「中央政府未反對苗栗縣政府限制移工活動措施」,勞動部回應說明如下:



苗栗縣發生電子廠移工群聚感染,地方政府為加以防範,宣布全縣移工除上下班其餘時間禁止外出引發爭議,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於6月9日下午指揮中心記者會中已表示,本國籍民眾或外籍移工第3級警戒執行標準都一樣,非必要不要外出。經了解是苗栗縣政府內部會議及臉書宣布此事,已經提醒苗栗縣回歸3級警戒標準執行,特別提醒全國僱用移工的工廠、公司之雇主,都應在這段期間務必好好照顧移工。



另勞動部表示,雇主聘僱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並應依計畫書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又為避免已入境移工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已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依循,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均應依上開指引與規定辦理防疫作為。部分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切結書形式,約定移工染疫後自負法律責任及治療期間一切所需費用,試圖免除就業服務法管理責任,勞動部表示切結書無法律效果,雇主仍應依法擔負雇主管理責任,加強防疫措施,避免疫情擴大。



勞動部指出,雇主或任何人以非法方法剝奪移工行動自由或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將有違犯刑法妨礙自由及強制罪之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規定,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雇主對移工之管理措施如有侵害移工遷徙往來之自由,勞動部將以雇主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及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勞動部再次呼籲雇主及仲介公司應確實遵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在這段期間務必好好照顧移工,攜手共同渡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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