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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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移工入住集中檢疫場所收費通知
一、 本部自109年5月18日起,辦理移工入住集中檢疫場所需向雇主預先收費,請雇主或仲介公司於申請登錄完成後,在期限內完成繳費,逾期未繳費,該筆登錄資料不予保留。至於109年5月17日前已完成登錄申請、移工已完成或正在集中檢疫者,本部將另函請雇主或仲介公司於期限內完成繳費。
二、 移工入住集中檢疫所收費規定:
(一) 自109年3月18日起,未持有居留證之社福類新聘僱移工入住集中檢疫所者,雇主需負擔集中檢疫14日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萬500元,持有居留證社福類及產業類之返鄉移工,雇主無需負擔費用。
(二) 自109年4月18日起,不論有無持居留證之移工,凡入住集中檢疫所者,雇主均需負擔集中檢疫14日費用計1萬500元。
三、 移工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申請及繳費期限:
(一)申請流程:
1. 每日上午10時起開放4日(含當日)後7日床位申請。例:6/1可申請6/5~6/11集中檢疫床位,即D日可申請D+4~D+10日之床位。
2. 申請當日、隔日、後天及大後天之入境資料不可再於系統異動,可修改前述4日後7日中任一天當日之航班及入境移工資料,惟如需更改航班日期,則需重新登錄申請。
3. 移工入境資料登錄完成後取得編號,需於期限內至郵局或銀行辦理臨櫃繳費,逾期未繳費,該筆登錄資料不予保留。
(二)繳費期限及列印「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
1. 配合帳務作業程序,登錄完成取得編號後,雇主或仲介公司需於移工入境日(不含)前2個工作日下午3時30分完成繳費,如繳費日非工作日,則必須提前完成繳費,如:週日、週一入境,其繳費期限需提前於週四下午3時30分前完成繳費;週二入境,其繳費期限需提前於週五下午3時30分前完成繳費。
2. 雇主或仲介公司匯款完成後,至系統填寫匯款資訊,並上傳匯款單收執聯。
3. 繳費完成者,雇主或仲介公司可於繳費次日下午3時30分後查詢繳費成功與否,週五完成繳費者,可於隔週一下午3時30分後查詢繳費成功與否。期限內繳費成功者,可列印「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
4. 完成繳費者,將開立收據寄送至移工工作許可地。
(三)退費事宜:如因航班取消或其他因素,致取消入住集中檢疫場所或未住滿14日,本部將依入住剩餘天數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