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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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冷凝器安裝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災案例
<壹、案情摘要>
113年3月大○○公司負責人陳○○指示勞工林○○開車載罹災者阿○SA前往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之作業現場見習,勞工林○○於2樓從事冷凝器安裝作業時發現未攜帶鎖攻牙螺絲之起子機,於是再返回1樓拿取工具,於樓梯間移動途中,聽到1樓有墜地聲,發現罹災者已墜落於1樓地面,經送醫住院治療不治死亡。
<貳、肇災原因>
雇主未採取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下方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及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該作業,且未提供罹災者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致罹災者踏穿採光罩,自高度約3.43公尺處墜落至地面,導致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膜下出血及顱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經送醫住院治療仍不治死亡。
<參、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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