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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雇主需於調派日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PCR。

  • 發布單位:

    移工專區

  • 發布日期:

    110-07-19

  • 點閱人氣:

    8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9)日表示,國內疫情已較為穩定,為兼顧國內妥善安排人力及實務上業務需求,爰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移工調派至同一雇主之其他工作場所。至於工作延伸(即雇主指派移工至客戶契約履行地工作),考量移工流動性較高及染疫風險,仍暫緩解封,未來將視疫情再行檢討。
 

  指揮中心說明,近期評估國內整體疫情及產業發展需要,將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雇主有必要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60日以上者,應於調派移工時辦理以下事項:
 

  一、安排移工核酸檢驗(下稱PCR):如為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者(如營造業),須於申請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PCR,且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另其他工作類別無須經勞動部許可得逕調派者,須於調派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PCR,且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調派移工,又調派前應先將PCR檢驗結果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二、雇主應依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若移工檢測PCR確診時,雇主應善盡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移工檢測PCR陰性,雇主調派移工仍應依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指揮中心進一步表示,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如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未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或未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若違反2次以上,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及管制聘僱移工名額。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上開防疫措施,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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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中文

110年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中文

110年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印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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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泰文

110年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泰文

110年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英文

110年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英文

110年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越南文

110年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越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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