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專區
1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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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級至三級以上期間,指揮中心宣布暫停移工轉換減少人員流動防杜疫情擴散,勞動部自110年6月6日起針對未經許可期滿轉換的移工,暫緩辦理轉換作業。移工於疫情舒緩後,得再依勞動部109年發布通函規定申請轉出,重新轉換雇主程序,移工免出國。暫停轉換期間,移工尚未經勞動部許可轉換雇主前,原則上由原雇主負生活照顧責任,例外由新雇主負責,原雇主免安排移工健檢,如果仲介此段期間未有提供服務事實,則不能收取服務費。
期滿轉換暫緩 移工可留臺重新轉換
勞動部表示,基於企業或家庭人力保留,請原雇主優先與移工進行期滿續聘,如雙方無意願期滿續聘,得在臺等待疫情舒緩後,遵照指揮中心指示,可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規定,受疫情影響未能出國的移工,在原聘期屆滿,不論雇主有無向本部申請期滿轉換,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得再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續行轉換雇主或工作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期滿暫停轉換後的居留期限,可依內政部移民署110年6月4日規定,自110年5月15日至疫情警戒標準降至二級之日起一定期間,系統自動延長居留期限,每次30日。
雇主要負生活照顧責任 定期健康依法免辦 仲介費無服務不可收
移工尚未經勞動部許可轉換雇主前,暫停轉換期間,原則上由原雇主負生活照顧責任,如移工原聘期屆滿已至新雇主處工作,勞動部之後才不予許可,則改由新雇主負擔。已廢止聘僱許可的移工,於等待轉換雇主或暫停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免安排移工健檢,等新雇主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再依規定於期限內協助移工辦理健檢。勞動部提醒仲介公司於暫停轉出期間未提供移工服務事實,不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依第66條與第69條規定就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處10倍至20倍罰鍰與停業處分。
有關暫緩轉換問題,可洽詢1955專線或至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站>移工疫情專區>Q&A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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