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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level Skilled Foreign Workers 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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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語文能力的採認範圍?

  • 發布日期:

    111-04-29

  • 更新日期:

    112-02-16

  • 點閱人氣:

    461

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語文能力,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二)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三)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另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機構看護工作提供每月之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3萬1,000元以上,或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家庭看護工作提供每月之總薪資達新臺幣2萬6,000元以上者,免除繼續教育課程、補充訓練課程及國(閩南)語文能力認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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