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離境移工是否適用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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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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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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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已離境移工倘再度來臺工作達連續6年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或累計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至於曾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惟現已離境移工,限由曾聘僱該名移工之雇主,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但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