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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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依勞動部規定,不具備特定資格條件的被看護者皆應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於經評估符合資格且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未能成功後,才可以由雇主申請招募許可並至國外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或者直接在國內接續聘僱等待轉換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此外,專業評估效力也有期限規定,雇主必須在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符合資格之日起60日內,提出招募許可申請,或於該期間內接續聘僱等待轉換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如果超過規定期限,被看護者就要重新申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進而延長照顧的空窗期,雇主不可不注意!
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除具備規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外,其餘被看護者須先至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於經評估符合資格後,雇主再至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的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時,雇主應於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符合資格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並至國外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或者直接在國內接續聘僱等待轉換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如果超過規定期限,被看護者就要重新申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雇主並應留意專業評估的60日效期計算包含進行專業評估當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勞動部提醒,雇主於被看護者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符合資格後,不論是申請招募許可,或者接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都應注意須在專業評估效期內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逾期申請影響聘僱權益。以上相關法令資訊均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另對於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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