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0-02-03
574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5050948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4、57 條,實施職業訓練應於核准之工作地點辦理外
籍勞工許可工作之職業訓練,核准以外之工作地點辦理職業訓練,且涉及
一定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恐有違法之嫌
全文內容:一、有關雇主臺北縣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委託台○中心代為訓練外勞乙
節,依本會 85 年 1 月 9 日台 85 勞職業字第 136771 號函釋略
以:「…實施職業訓練非法令禁止之行為,惟須符合法令之規定,倘
於本會核准之工作地點辦理外籍勞工許可工作之職業訓練,即無違反
上開法規之意旨。…於本會核准以外之工作地點辦理職業訓練,且涉
及一定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恐有觸犯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
本法)…之虞…」依此,外籍勞工之在職訓練依法應於許可工作地點
實施,反之,雇主臺北縣私立○○老人養護中心涉嫌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另台○中心則涉嫌違反本法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二、另雇主臺北縣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委託陽○中心代為訓練外勞乙節
,經查臺北縣私立○○老人養護中心與陽○中心之負責人均為李君,
本案既屬負責人李君調派外勞至李君所屬之另一養護中心從事看護工
作,因負責人係屬同一,故雇主臺北縣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即李
君)係涉嫌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