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0-02-22
565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10203146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
要 旨: 某公司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派至他公司「駐廠」從事機械售後服務維修工
作,因該行為已逾越其聘僱許可範疇,依法不得為之
全文內容:按本會所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外籍勞工之「工作
種類」及「工作地點」均為許可範圍之一部,倘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
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許可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者,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二
條規定,雇主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本會八十五年六月廿八
日台八十五勞職外字第○八一八六○號、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
職外字第○九○○六九三號及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十七勞職外字第
○九○四四三二號函釋意旨,雇主若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前
往訂購廠商指定地點 (含外縣、市) ,進行產品之按裝、試車,如係依行
業之性質,為完成履行契約 (應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 之通常
必要行為,且契約內容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營業項目相符者,得視
為該外籍勞工工作之延伸,至於該行為究否係依行業性質為履行契約所必
要,應由客觀具體事實判斷之。準前所述,所詢某公司將所聘僱之外籍勞
工派至他公司「駐廠」從事機械售後服務維修工作,因該行為已逾越其聘
僱許可範疇,依法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