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09-10-30
667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0980504957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 年01 月12 日
要旨: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40、57 、67、72 條,為保障外籍勞工獲得工資完全給付之目的,適用對象為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若有代扣服務費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視違法情節輕重處罰
全文內容:一、按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本會業於97 年12 月24 日以勞職管字第0970503667 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第43 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5 年。…第1 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 份。第1 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合先敘明。
二、準此,工資除上開規定外籍勞工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籍勞工收存,並自行保存5 年。縱外籍勞工出具書面同意由雇主代扣非屬上開法定規定費用者,雇主仍不得事先逕予代扣服務費或代扣臺灣仲介所代墊國外稅款、體檢費、居留證費、機票費及其他在臺灣辦件之代墊款項等費用。
三、綜上所述,本辦法第43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且為保障前述外籍勞工獲得工資完全給付之目的,若雇主經貴府查獲有代扣服務費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致未依上開規定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者,請貴府視其違法情節輕重,依同條第5 項規定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或逕以其違反本辦法第43 條規定,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 條第9 款及第67 條第1 項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將限期給付函或裁罰書副知本會,俾憑依本法第72 條第2 款規定辦理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事宜;另若雇主因仲介業者之要求而代扣仲介服務費等,致未全額給付外勞薪資,違反本辦法第43 條規定,仲介業者顯有未善盡受任事務之情事,應依本法第40 條第15 款、第67 條第1 項規定,處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