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台辦事處
107-06-20
3469
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外國人在臺工作滿3年前可向勞動部申請續聘,即可續留臺工作,泰國勞工返國休假時,須在泰國各省政府勞工單位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並提供續聘相關證明文件,最近有部分續聘的泰國勞工無法出示續聘等相關文件,使得在泰國出境返台工作時受影響。
為了避免在泰國機場通關受阻無法出境。即日起,欲返回泰國休假的泰國勞工可向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申請辦理「返國休假證明書」,以便順利通關回臺工作。更多詳情請雇主逕洽泰國辦事處02-2701-1413。
(本檔公告時間107/06/20,如有異動仍依泰國辦事處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