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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109年12月11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單位:

    勞動部

  • 發布日期:

    109-12-11

  • 點閱人氣:

    450

通 知
109年12月11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依據: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09年12月10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799號函辦理。
二、辦理事項:為配合防疫作業,依指揮中心指示,請雇主或仲介公司遵守以下事項,協助移工辦理採檢相關事宜:
(一) 請於移工採檢前,主動將每日須採檢移工造冊(格式如附件),並先與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採檢醫院協調採檢時間;於擇定採檢醫院後,主動將名冊及聯絡方式,依所在地衛生局指定之電子信箱或其他方式,提供予衛生局,以利後續通知檢驗結果。
(二) 至採檢醫院採檢時,請雇主或仲介公司攜帶(1)勞動部109年12月9日之通知、(2)移工屬越南籍或泰國籍之身分證明及(3)居家檢疫通知書,提供採檢醫院檢視;並請妥善安排交通前往,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過程中,請移工及陪同人員(含司機)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配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採檢後須立即返回雇主或仲介公司指定地點,儘量與其他移工區隔等待檢驗結果。
(三) 移工自採檢醫院返回指定地點後,於等待衛生局通知檢驗結果前,如無症狀,可正常生活或工作,惟仍請移工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如佩帶口罩、勤洗手,不要觸摸眼、口、鼻等,不可在外逗留,並請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避免不必要之群聚活動,保持社交距離(請勿出入公眾場所及餐廳進食、或與他人共食),倘需用餐,建議請雇主或仲介公司代訂便當,返回指定地點再行用餐,並應注意飯前洗手之衛生習慣;衛生局將會依雇主或仲介公司所提供聯絡方式,通知檢驗結果。
三、注意事項︰考量泰國及越南為COVID-19低度風險國家,上開移工於前往採檢醫院進行採檢時,如該醫院亦屬移工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得一併辦理入國3日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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