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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進外國人廚師及雙語翻譯人員無須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居家檢疫場所查核

  • 發布單位:

    移工專區

  • 發布日期:

    109-07-27

  • 點閱人氣:

    520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即應負擔所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生活照顧責任,惟外籍廚師及雙語非議人員既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所列第11款之外國人,故雇主無須為外籍廚師及雙語人員依本辦法第19條第1項及第1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安排規劃住宿,從而雇主於申請引進前揭外國人時,即不須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居家檢疫場所查核。


二、因雇主引進上述外國人不須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居家檢疫查核,得逕持招募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入國簽證,並於入境後自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檢疫事宜。

 

詳細資訊,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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