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09-12-05
1635
★生育給付
申請資格
女性被保險人於參加勞保期間懷孕或生產,生產前投保年資累計滿280日分娩(早產為181日)。
給付標準
2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老年給付
申請資格
1. 老年年金
(1) 年滿60歲,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詳下表)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
辦理離職退保者。(不適用法定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和展延、減給規定)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出生
年次 46年(含)
以前 47 48 49 50 51 52年(含)
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5
民國 98-106 108 110 112 114 116 117(含)以後
請領減給年齡 年齡 55~59 56~60 57~61 58~62 59~63 60~64 60~64
民國 98-105 103-107 105-109 107-111 109-113 111-115 112(含)以後以65歲計算提前請領年度,最多提前5年
註: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年1月1日施行日起,第10年(即107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提高到65歲為上限。
2. 老年一次金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詳下表)
※勞保老年一次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出生
年次 46年(含)
以前 47 48 49 50 51 52年(含)
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5
民國 98-106 108 110 112 114 116 117(含)以後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給付標準
1. 老年年金(依以下第1式及第2式計算之每月給付金額擇優發給)
第1式: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0.775%+3,000元。
第2式: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55%。
註:可延後請領展延老年年金,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或提前請領減給老年年金,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2. 老年一次金
給付金額=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註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投保薪資X[(前15年勞保年資X1個月)+(第16年以後勞保年資X2個月)]。
註:60歲以前,最高領到45個月;60歲以後繼續工作,最高50個月。
★傷病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以1年為上限(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 職災傷病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住院或門診治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逾1年改按50%發給,合計給付2年為上限。
★職災醫療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可申請職災醫療給付,持投保單位出具之職災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卡及護照或居留證就醫者,可免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住院30天內膳食費用減半;未繳交相關證件資料者,可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如因普通傷病需就醫時,持全民健康保險卡及護照或居留證就醫即可。
★失能給付
申請資格
1. 失能年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為永久失能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或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2. 失能一次金
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失能程度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1. 失能年金
平均月投保薪資X勞保年資X1.55%(最低保障4000元)
註:
(1) 因職災失能者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
(2) 若配偶或子女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者,每1人加發25%眷屬補助,最多加發50%
2. 失能一次金
依失能程度分1~15等級,最低給付30日,最高1200日,如是職災造成,則再加計50%,即最低45日最高1800日。
★死亡給付
1. 本人死亡給付
申請資格
(1) 喪葬津貼:支出喪葬費之人申請
(2) 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a. 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或領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或年資滿15年且符
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尚未領取即死亡,且遺屬符合請領條件。
b.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且在年金施行前有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遺屬津貼。
給付標準
(1) 喪葬津貼:5個月或10個月
(2) 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a. 遺屬年金:平均投保薪資X年資X1.55%(最低保障3000元)
註:
(a) 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按年金金額的半數發給遺屬年金
(b) 若遺屬符合條件者,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c)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b. 遺屬津貼
依其投保年資發給10~30個月遺屬津貼,如因職災傷病死亡,一律發給
40個月。
2. 家屬死亡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標準
父母或配偶死亡,發3個月;滿12歲子女死亡,發2.5個月;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