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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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097001731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民法第 92、93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 43 條,薪資表所載費用項目及金額若係由外國人本人自由意思
作成,且雇主與外國人兩造不論係於國內或國外協議約訂,其內容未牴觸
工資切結書,尚無違法
全文內容:一、本會 93 年 6 月 25 日勞職外字第 0930203855A 號令修正頒布施
行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下簡稱工資切結書),並
未含附雇主與外勞議定之薪資表,合先敘明。
二、本會 97 年 5 月 30 日勞職管字第 0970509123 號函,勞雇雙方依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1 項:「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
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之規定,膳宿費應由雇主及外國人於
外國人入境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中,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另雇
主與外國人兩造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簽訂,其內容
亦不得牴觸該工資切結書。
三、綜上,勞資雙方協議之薪資表,非為工資切結書之附屬文件,薪資表
所載費用項目及金額若係由外國人本人自由意思作成,且雇主與外國
人兩造不論係於國內或國外協議約訂,其內容未牴觸工資切結書,則
尚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或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惟外
國人如係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 92 條、第 9
3 條規定,該外國人自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主管機關並得限令雇主改
善,雇主如拒不改善屬實者,則屬薪資不完全給付,涉嫌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