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09-10-30
648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職外字第0940505247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 年09 月09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46、68 條及公平交易法第8 條,外國人為直銷商如係對多層次傳銷事業提供勞務給付作為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經許可始得工作
全文內容:依本法第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所謂「工作」,係指凡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皆屬之。按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故外國人為直銷商(參加人)如係對多層次傳銷事業提供勞務給付作為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經本會許可始得工作。惟目前本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並未開放此種工作類別,故外國人為直銷商(參加人)在臺從事多層次傳銷工作如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涉有本法第43 條規定之違反,依本法第68 條第1 項規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