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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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移工在臺受聘僱期間如因病經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除多重抗藥性個案外,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一)診斷證明書、(二)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及(三)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等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外國人申請都治服務,如外國人未配合都治,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健康檢查及生活照顧等事項,若未協助雇主為外國人申請都治服務,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定未善盡受任事務,將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