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0-02-22
1035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職外字第 02226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外勞於工作滿一年後,返鄉探親之來回機票費應由何人負擔乙案
全文內容: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僅就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
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故於法律未規定者,依契約自由原則,得由勞僱雙方合意約定之。依此,
外勞利用工作一年期滿之特別休假回鄉探親之來回機票費用,由何負擔乙
節,悉依台端與外勞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中之約定,若無明文約定,則由勞
雇雙方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