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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已達11年又8個月以上者,因剩餘期間不足,難以獲得雇主聘僱,是移工在臺累計工作期間如已達11年又6個月以上者,本部將令釋示其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所定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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