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4-29
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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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期間,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一)第2類外國人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
1.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
2.新雇主:於前款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二)第2類外國人為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三)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應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