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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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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外國人技術條件

  • 發布日期:

    111-04-29

  • 更新日期:

    112-02-16

  • 點閱人氣:

    1831

 

應通過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之一,並符合下列教育訓練課程資格之一:

1.我國語文能力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於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2. (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3. (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2.教育訓練課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申請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20小時之佐證資料。
(2)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者,且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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