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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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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有無申請期限限制?

  • 發布日期:

    113-12-24

  • 更新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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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期間,申請移工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一)移工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

1、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

2、新雇主:於前款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二)移工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新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例如:移工目前受聘僱於A雇主處,累計工作已達6年,另先前亦於B雇主處受聘僱累計達6年以上。如A雇主欲聘僱移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則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申請,如B雇主欲申請,則需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

(三)移工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四)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應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但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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