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資格
-
發布日期:
111-04-29
-
更新日期:
112-10-17
-
點閱人氣:
2734
雇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2、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3、外國人受聘僱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其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九之一規定,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