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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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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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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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
應通過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之一,並完成下列補充訓練課程:
1.我國語文能力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於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 (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 (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2.參加實體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網站補充訓練專區進行線上數位學習課程,累計時數達20小時以上,取得補充訓練結業證明。
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