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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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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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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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機構實際收容人數計算,每3床得聘僱中階技術人力1人,最少得聘僱1人,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之25%。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或依長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依法登記之床位數計算,每5床得聘僱中階技術人力1人,最少得聘僱1人,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及護理人員之25%。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之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