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倘移工於當次聘期屆滿時,始符合在臺工作期間連續達6年,原雇主得否於聘期屆滿2個月前,依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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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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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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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雇主申請時移工應已連續在臺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即申請時移工已符資格條件,且預定聘僱日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並晚於申請日,又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若原雇主欲自原聘期屆滿日之翌日起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得依同法第4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