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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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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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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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人氣:
2739
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