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階技術人力如符合退休要件,工作年資及退休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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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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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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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向雇主申請退休,或雇主依同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爰有關原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之受僱工作者,嗣後轉換為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進用之中階技術人力,如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且勞動契約是否連續之判斷仍須視雇主與移工之情形而定;倘若符合退休要件,雇主仍應按勞基法第55條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
(三)有關中階技術人力勞退金,雇主可利用本部勞退舊制試算表(網址:https://gov.tw/yti)進行試算。